河南医保

医保中心——郑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(城乡居民篇、2022年版)

发布日期:2023-03-01


南省医疗保障局   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  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 工伤保险和育保险药品目录  (2022)    的通知

 

各省辖市、  示范 医疗保障局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,  航 空港区组织人社局 :

现将  《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 < 国家基 本医疗保险  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  (2022 )  >  的通 知  (医保发  2023〕  5 ,  以下简称   2022年药  )  转 发给你们 ,  并结合我省实际 ,  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,  请 一 并遵

执行


一、完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

( )  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  2022年药 录》,  不得  行制定 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 录内药 ,  也不得 自行调整 目 录内药品 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 乙分类等内容  按照国家规定的调 整权限和程序 ,  对我省原药品 目 录内的民族药继续保留在基金支 付范围

(二)  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保基金和个人承受能力 、  临床必 需和药物经济学等情况 ,  合理确定本地 区 乙类药品首 自付比例 。

二、积极做好药品目录落地实施工作

)  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协调将协议期内谈判药   (以下简称谈判药品 )  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 。  各 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  使 录内药品  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  伤保险协议医 疗机构和工 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 ,  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 使用  2022年药 录》   药品纳入协议内容 ,  积极推动新版

目 录落地执行  继续开展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工作 ,  各地按要求定 期 向省医保局报送谈判药品使用和基金支付等数据信息

(二)  各统筹地 区 医保和工 伤保险经办机构 、  定点医药机构 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 ,  更新完善数据库 ,  将 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,  调 出 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 金支付范围 ,  并于 2023 2 28 前完成

(三)  本通知 2023 3 1 起执行 《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(2021年)的通知》(豫医保办[2021]72号)国家药品目录部分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各统筹地区在执行过程中,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。

附件:1.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22年)》(医保发[2023]5号)

        2.我省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。


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2023年2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