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保中心——郑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(城乡居民篇、2022年版)
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 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(2022年) 》 的通知
各省辖市、 济源示范 区 医疗保障局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, 航 空港区组织人社局 :
现将 《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< 国家基 本医疗保险、 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 品 目 录 (2022年 ) > 的通 知》 (医保发 〔2023〕 5 号 , 以下简称 《 2022年药 品 目 录 》 ) 转 发给你们 , 并结合我省实际 , 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, 请 一 并遵
照执行 。
一、完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
( 一 )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 《2022年药 品 目 录》, 不得 自 行制定 目 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 目 录内药 品 , 也不得 自行调整 目 录内药品 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 乙分类等内容 。 按照国家规定的调 整权限和程序 , 对我省原药品 目 录内的民族药继续保留在基金支 付范围 。
(二)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保基金和个人承受能力 、 临床必 需和药物经济学等情况 , 合理确定本地 区 乙类药品首 自付比例 。
二、积极做好药品目录落地实施工作
( 一 )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协调将协议期内谈判药 品 (以下简称谈判药品 ) 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 。 各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 备 、使用 目 录内药品 。 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、 工 伤保险协议医 疗机构和工 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 , 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 使用 《2022年药 品 目 录》 内 药品纳入协议内容 , 积极推动新版
目 录落地执行 。 继续开展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工作 , 各地按要求定 期 向省医保局报送谈判药品使用和基金支付等数据信息 。
(二) 各统筹地 区 医保和工 伤保险经办机构 、 定点医药机构 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 , 更新完善数据库 , 将 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, 调 出 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 金支付范围 , 并于 2023年 2 月 28 日 前完成 。
(三) 本通知 自 2023年 3 月 1 日 起执行 。《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(2021年)的通知》(豫医保办[2021]72号)国家药品目录部分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各统筹地区在执行过程中,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。
附件:1.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22年)》(医保发[2023]5号)
2.我省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。
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2023年2月21日